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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情形下的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11-12 14:21:12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情形下的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通常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年龄、学历、外语水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与穷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承担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提供信息应当真实。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互相享有知情权,也就是说了解对方以及劳动合同相关重要情况的权利。 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思将其录用,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种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籍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的待遇。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应当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 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过度要求劳动者提供信息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劳动者父母、子女,配偶的信息以及劳动者病史等。有些信息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无关联且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导致有些劳动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具实情况。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提供的与劳动合同履行并无关联的虚假信息解除劳动关系,则难以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对于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用人单位除应当遵守“诚实信用” 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权利义务相一致” 原则,依据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标准评判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达到违反“诚实信用” 的原则。 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

4、、.jpg案例分析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雇

一家进出口公司自2010年8月起对外招聘销售部经理,明确要求30至40岁男性且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2010牛10月16日,臧某经过了两轮面试,填写了人职申请表、签收丁《员工于册》,并签订了聘用确认书及其附件。

《员工手册》之1.0版本第12奖惩规定12.2处罚中d.重大过失第9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资料的以及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伪造病假单、发票及虚报加班等);具体处分如下:凡发生重大过失的,一律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在臧某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中附有一份声明:“本人上述所填资料的信息和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是完整的,准确的和最新的。 本人进一步声明本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并了解如本人提供任何虚假或可导致公司判断失误的信息,公司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雇本人。”臧某在该声明上签字。

臧某人职后3个月,经过公司核实,臧某获得某学院的“大专” 文凭,而非臧某在人职申请表中所填写“大学本科” 文凭。 公司据此解除了与臧某的劳动合同。臧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本案中,臧某没有如实说明自己的基本情况,致使公司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将其录用。根据上述分析,公司可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臧某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   人资部 )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