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未安排做职业病体检,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需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尤其是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体检的,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否则将存在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然而在实务中,企业常常遇到一个难题,即企业愿意履行职业防护义务,但却发生员工不配合,甚至拒绝参加职业健康体检,或员工自行离职无法安排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况,让企业进入两难境地,不安排,出问题了,公司责无旁贷;安排了,员工又不配合。
此时,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企业应对措施: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企业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将被认定违法解雇,需支付赔偿金。
然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属于员工法定权利,其有权处分或放弃该权利。如果企业已通知安排,员工未按照通知进行检查,不影响企业已经履行法定安排义务效力。此情况下,企业可正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面对员工不配合,甚至拒绝参加职业健康体检,或遇到员工自行离职无法安排职业健康体检情况时,企业是否履行通知安排义务是十分重要的。
企业可从如下方面予以操作:
1、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书面通知员工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应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等,特别注意应具有对于职业危害方面的权利豁免条款),并要求其签收;针对自行离职的员工,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同时短信、微信通知到人;
2、若员工不愿意进行健康体检,则要求其签署书面的放弃健康体检的承诺书,要求其说明是系由其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及直接说明其本人不存在职业病的事实确认,并对其进行教育沟通,确认员工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且自愿放弃该权利的事实;
3、同时,企业向卫生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此事,可以证明和抗辩不是企业不履行义务,以免除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可将此作为免责事由,未来也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相关事由的事实依据。
( 曲靖分公司)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