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工作 积极向上 在管理实践中 管理者通过具体的行动来调整员工的态度
我们把这些管理心态的行动叫“经营士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除个人辞职以外多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此条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用人单位成本及风险较低的一种解除方式。但往往由于企业的规章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且证明劳动者违反劳动制度的相关证据不足,在解除程序上没有按法定程序走,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后,仲裁机关裁定单位违法解除,反而向劳动者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今有案例一则,供大家学习。
说是某公司崔某,虚报差旅费500元,用人单位查到后,崔某承认了事实,并同意接受公司对其的处理。同月用人单位对其下发了处罚通告,通告内容为:从崔某当月工资中扣发虚报差旅费500元,并对其作出降职处理。原本此事至此已处理完毕。但2个月后,用人单位又以同一事件下发了一则通告,通告内容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同崔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崔某以单位违法解除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上诉后,法院也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最终用人单位赔偿崔某违法解除赔偿金近20万元。
(劳务 宣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