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劳动法库
2015年7月20日,张**入职深圳某期货公司,任职深圳营业部经理。
2016年3月24日,公司作出《关于***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
张**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并没有返回公司正常上班。
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张**请休2016年的年假10天。休完年假后张无极未回公司上班。
2016年5月26日,公司以张**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对张**该请求未予支持。
张**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深圳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再未到深圳营业部正常上班,张**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以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3月24日,公司免去张**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张**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张**不接受公司调回北京总部的安排,在与公司协商工作岗位安排期间,也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返回公司深圳办公地址上班。
( 网管部)
202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