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秦先生于2003年7月20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电工。2009年12月28日,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将秦先生调任翻砂计件工。两日后,秦先生以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案经仲裁庭、法院审理,均认为公司对秦先生调岗调薪的行为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导致秦先生离职,已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秦先生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解读
劳动者的岗位、薪酬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变更。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升职加薪,劳动者应该不会拒绝,也不会提出异议。但对劳动者进行降级降薪等不利的调岗调薪,问题就比较复杂。有人提出,难道用人单位就不能对劳动者作出不利的调岗调薪吗?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法律上要求无论是对劳动者有利还是不利的调岗调薪均要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擅自对劳动者作出降级降薪等不利的调岗调薪行为时,劳动者是有权拒绝。现实中,部分劳动者选择默默接受,没有及时发现或提出异议。但事后发现被降级降薪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者被降级降薪一年之内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受到损害都是能接受的。但是,超过一年后,即使双方对降级降薪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也应当认定劳动者已接受降级降薪的事实。
(云南佑成 法务部)(转载)龙爱民 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