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或企业或个人)在产生纠纷时,从而提请诉讼,由于一些起到重要书证作用的原件丢失了,手头上只有复印件时,这些复印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中文译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法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以,复印件要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2、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3、对方当事人承认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佑成 法务部 宣)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