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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到现场协助用工单位处理非因工死亡案件
发布时间:2024-11-12 14:06:29

我公司到现场协助用工单位处理非因工死亡案件
案例: 2020年4月28日于我公司接到用工单位电话,一名派遣员工在项目所在地宿舍死亡。死亡具体原因、时间不明。该员工上班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8:00。我公司第一时间请用工单位打110及120到现场查看,并开具出警及120出诊记录。同时向社保局进行备案。
一、如何鉴定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呢?
工亡,“因工死亡”之简称,也包括因职业病死亡,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疾病致死。工亡属于工伤范畴。其余则为非因工死亡。
解释:工亡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疾病致死。
2、因疾病死亡一般是指:在工作中发生,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可认定为工亡。
从以上两点来看:未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疾病致死的,或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亡。
本案例中:该员工是在下班后在宿舍中死亡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亡。而是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二、非因工死亡需要什么资料呢?
1、110出警记录
2、120出诊记录、经送医院抢救记录(可能不存在)
3、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册 (家庭成员情况)
5、直系家属申请人身份证
6、直系亲属与伤亡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
7、死亡证明 原件
8、火化证 原件
解释: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中所述,非因工死亡所需的的赔付由企业承担。因此,上诉资料缺一不可,用于企业为该非因工死亡员工办理赔付及减保等等手续。
三、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何呢?
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中所述: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原则上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
解释:非因工死亡待遇分为三部分:
1、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主要用于60周岁以上的父母赡养及未成年子女的赡养):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
结语:本案中,在派遣员工发生死亡时,应第一时间拨打110及120到现场,并取得出警及出诊记录。用于后续申报工伤或非因工死亡赔偿的准备。当派遣员工确定属于非因工死亡后,应积极配合企业准备赔偿资料,并与企业协商获得应有的赔偿。
死亡的发生是悲痛的,但冷静的处理,清晰的思路,有助于帮助派遣员工家属获得应有的赔偿,在伤痛中获得一丝安慰。
撰稿人:法务部 黄文欣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