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系某学校厨师,居住在学校提供的宿舍。某日,胡某下班回宿舍途中,行至学校男生公寓大门对面台阶处时,不慎摔倒,伤及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学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申报材料。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认为胡某此次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胡某妻子不服,认为其夫是在工作时间后下班回家前意外摔伤致死,地点亦在工作场所内,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二)项的规定,
工作时间 是指
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
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备料、准备工具等;
(佑成 曲靖分公司 ) 2021.02.05.